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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1-06-16 18:16来源:深圳市司法局网址:http://sf.sz.gov.cn/ztzl/gfxwj/gfxwjyjzj_171008/content/post_8802937.html

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来源: 深圳市司法局 日期:2021-05-25


原文链接:http://sf.sz.gov.cn/ztzl/gfxwj/gfxwjyjzj_171008/content/post_8802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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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深发改规〔2017〕1号)正式实施,试行期3年,该政策已于2020年7月到期。为做好政策衔接,我委牵头开展了《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深发改规〔2017〕1号)的修订工作。在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起草了《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6月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3103室,联系电话:88128994、88125735(邮编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邮件将修改意见发至邮箱shc@fgw.sz.gov.cn。

  附件:1.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25日




附件1                   

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是指对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深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按照积分制要求进行积分,依照分值排序,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入户。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对居住社保积分入户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工作,将计划指标统一纳入深圳市年度户籍人口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具体实施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工作,组织开发信息系统,受理、审核入户人员申请材料,为达到入户要求的人员办理入户手续。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负责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信息,及时报送市公安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在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信息,及时报送市公安局。

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审核(复核)入户人员租赁深圳市住房信息。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婚姻信息。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维护和技术保障,统筹积分入户涉及的信息共享工作。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民政局确保积分入户涉及的社保、房产、租赁、婚姻等信息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共享。

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应当建立居住社保积分入户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做好入户审核工作。

第五条   申请居住社保积分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

(二)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三)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或合法租赁住所(已登记备案)年限满10年;

(四)依法按时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年限累计满10年;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

第六条   居住社保积分入户人数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年度入户指标数量纳入深圳市年度户籍人口增长计划内统筹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指标由居住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情况及诚信守法情况等指标组成,入户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累计积分。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可根据计划执行情况适时对积分指标及分值做动态调整。

第八条   办理居住社保积分入户人员应当向市公安局提出入户申请,其积分信息统一纳入深圳市积分入户信息库,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

第九条   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实行统一集中受理,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市公安局每年另行公告。市公安局根据入户申请人员积分分值排名和年度积分入户指标,确定正式入户人员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后,正式入户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公安局提交相关入户材料。审核通过的,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公示期间,入户申请人员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同时提交相应复核材料。各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职能划分,在收到市公安局移交的复核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至市公安局。

第十条   进入正式入户人员名单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市公安局报送相关入户材料,经核实有效后,由市公安局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深圳市入户指标,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第十一条   以配偶房产(或本人与配偶共有房产)申请入户的,夫妻结婚时间在年度申请截至之日应连续满2年且婚姻仍在存续期内。入户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允许申请同步随迁入户。

第十二条   入户申请人及其随迁家属户口簿仍登记为农业家庭户的,应当同时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事指南,加强宣传和指引,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第十四条   居住社保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应确保入户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除有特别说明之外,本办法对申请人入户条件核查及积分分值计算时点以当年度申请截止日期为准;所称的年度,指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 X 月 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深发改规〔2017〕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深圳市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指标类别

指标项目

指标说明

指标分值

分值方向

实施要求

稳定居住

自有住房

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时间

每满1个月积1分

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指经深圳市登记确认的住宅类房产,包括商品住房和非商品住房。属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房产权利人且其权利份额不低于50%,或者申请人及其配偶同为同一房产权利人且其共同拥有的权利份额不低于50%两类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拥有。申请人申请入户时应至少拥有一套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且仅可选择一套现在或曾经拥有的、时间最长的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进行积分。

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两项指标只能选择一项进行积分。

租赁住房

在深圳市租赁住房时间

每满1个月积0.2分

在深圳市租赁住房时间以市住房建设局审核认定的住房租赁登记时间为准。

稳定就业

社会保险

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时间

每个险种每满1个月积0.3分

申请人申请入户时须仍在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申请人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有中断的,其分值应在剔除中断时间后再予累计计算,申请人补缴形成的参保时间不予计算。


诚信守法

个人信用

申请时被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或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减200分

个人信用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核查到的个人信用结果为准。存在多类减分情况的,累计减分。

个人信用和违法行为指标累计积分。

违法行为

有被强制戒毒或因吸毒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记录

减300分

由市公安局审核认定。










附件2

《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法》编制说明

2017年7月,《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深发改规〔2017〕1号)正式实施,试行期3年,已于2020年7月到期。为做好政策衔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开展了《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修订工作。在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起草了《深圳市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修订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法》修订制定背景

一是我市户籍迁入政策进行修订,入户渠道及相关要求产生了变化,此政策需相应进行调整。二是试行办法已到期,需出台新办法确保政策延续性。三是随着形势的变化,部分内容不合时宜,有必要进行优化调整。

    二、《居住社保积分入户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将在深圳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的基本年限要求由5年调整为10年。

二是增加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要求。

三是对诚信守法指标事项及分值进行了调整。增加了“申请时被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减分事项,取消了“申请时有不良信用记录”“有刑事犯罪记录”减分事项。同时适当调高了“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有被强制戒毒或因吸毒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记录”的减分分值。

四是对以配偶房产(或本人与配偶共有房产)申请入户的情况增加了有关约束条件,要求在年度申请截止之日婚姻仍在存续期内,且在年度申请截止之日往前计算,夫妻婚姻关系连续满两年。